关于农村自建房!这些法律问题你应该知道~

admin 5个月前 (12-28) 新闻中心 547 0

  近日

  龙川县召开全县安全稳定工作会议

  强调要强化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推动专项整治常态化长效化

  加强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控

  为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龙川县司法局

  整理了一份关于农村自建房的法律知识

  广大市民朋友们赶紧收藏学习起来

  ↓↓↓

  一、农村宅基地上建房有“六不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建房有“六不准”:

  1.不准随意多层修建。新建或翻建房屋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建设层数由各地规定,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在农村建造或翻修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需要专业的施工团队建造,同时还需要向乡镇政府递交相关的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

  2.不准超面积标准建造。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各地农房宅基地占地面积一般由地方土地管理法规作出规定。非法的“一户多宅”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拆除,但若通过合法继承等方式获得的宅基地,是被允许的。

  3.不准随意翻修农房。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农村翻修旧房、危房时,必须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向村委会递交申请,审批通过并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可以动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修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面临被拆除的危险。

  4.不准建在规划区域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不准擅自改变用途。宅基地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需要,不允许“挂羊头卖狗肉”,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设规模化的工厂或建房出售。

  6.不准未批先建。建房前,应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获得乡镇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还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二、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建筑面积、层数有什么要求?

  根据《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村民住房建设的建筑面积、层数等作出基本管控要求: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半。

  三、农村自建房擅自加建层数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位置、面积、层数、标高、立面和范围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若村民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流程图

  朋友们

  让我们一起学习农村自建房法律知识

  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

  共筑住房安全屏障

  来源 | 龙川县司法局

  原标题:《关于农村自建房!这些法律问题你应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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