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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1)
一、受理的范围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村民小组、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2)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相关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档案清册;
(2)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等固定时,确定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
(3)当事人之间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达成的协议;
(4)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
(5)各级人民政府明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文件;
(6)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7)其他能依法证明土地所有权来源的证明材料。
无法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应当提交以下权属参考证明材料: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证明材料;
(2)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土地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
(4)依法制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
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者权属参考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界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5、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2)
一、受理的范围
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村民小组、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2)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相关的不动产转移的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3)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原件1份)。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界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5、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3)
一、受理的范围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村民小组、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2)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农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
(2)土地坐落变更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或土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③其他面积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4、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4)
一、受理的范围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村民小组、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2)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集体土地上存在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权利或被查封的,还需提交相关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3)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登簿前进行公告的证明材料。
6、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5)
一、受理的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以出让方式取得,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凭据、批准文件、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证明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提交批准文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凭据等证明材料;
(3)涉及拆迁安置的,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4)划拨补办出让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让合同和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凭据等证明材料;
(5)以租赁方式取得,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等相关证明材料;
(6)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界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5、规划设计条件相关材料。
6、已完税的证明材料(契税、营业税、个税、土地增值税等,属新增建设用地的,还需提供耕地占用税缴纳凭证)。
7、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6)
一、受理的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或赠与公证书;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规划设计条件相关材料。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界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涉及买、互换、赠与、继承的,提供已完税的证明材料。
9、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7)
一、受理的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民政、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因土地部分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由登记机构依据土地主管部门的征收决定书办理变更登记;
(4)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由登记机构或权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③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批准文件;④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证明。
(5)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批准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证明;
(6)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证明;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和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测量成果电子数据;
(8)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规划设计条件相关材料。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界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7、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8、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8)
一、受理的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有权机关做出的没收、收回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登簿前进行公告的证明材料。
6、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9)
一、受理的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界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7、房屋已进行白蚁防治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白蚁防治机构出具的白蚁防治合同)。
8、已完税的证明材料(契税、营业税、个税、土地增值税等,属新增建设用地的,还需提供耕地占用税缴纳凭证)。
9、房屋档案查询证明。
10、其他必要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10)
一、受理的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相关的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1)属于买卖变更,提供不动产买卖合同(原件1份)(须明确转让地价);
(2)属于互换变更,提供不动产互换合同(原件1份)
(3)属于赠与变更,提供不动产赠与合同或赠与公证书(原件1份)
(4)属于继承、受遗嘱变更,需提供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1份)
(5)属于分割、合并变更,提供分割、合并协议;
(6)涉及司法或仲裁的,提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界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6、涉及买卖、互换、赠与、继承的,提供已完税的证明材料。
7、房屋档案查询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11)
一、受理的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房屋改、扩建,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筑物、构筑物竣工证明等;
(2)用途变更,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用途变更的证明;
(3)名称变更,个人提供公安机关关于名称变更的证明,单位提交工商部门关于名称变更的证明;
(4)地址变更,提供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地址变更的证明。
5、面积、用途变更或容积率增加等,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等的,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有关税费纳凭证。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界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7、房屋档案查询证明。
8、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界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9、其他必要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12)
一、受理的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有权机关做出的没收、征收、收回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登簿前进行公告的证明材料。
6、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13)
一、受理的范围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2)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继承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只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证明材料,并提供个人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材料。
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的,要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证明材料。
6、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7、属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提供耕地占用税缴纳凭证。
8、登簿前进行公告的证明材料。
9、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14)
一、受理的范围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2)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
4、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5、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6、属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提供耕地占用税缴纳凭证。
7、房屋已进行白蚁防治的证明材料。
8、房屋档案查询证明。
9、登簿前进行公告的证明材料。
10、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15)
一、受理的范围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2)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以及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文件;
(2)因继承取得的,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4)因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书。
5、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6、房屋档案查询证明。
7、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16)
一、受理的范围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2)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房屋档案查询证明。
6、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17)
一、受理的范围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2)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没收、征收、收回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登簿前进行公告的证明材料。
6、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18)
一、受理的范围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土地使用者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如用地批文、《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提交有关入股或联营合同。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界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5、属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供耕地占用税缴纳凭证。
6、房屋档案查询证明。
7、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19)
一、受理的范围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土地使用者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如用地批文、《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提交有关入股或联营合同。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
5、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界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7、属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供耕地占用税缴纳凭证。
8、房屋档案查询证明。
9、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20)
一、受理的范围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土地使用者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属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提供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界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6、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书(21)
一、受理的范围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土地使用者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界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6、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书(22)
一、受理的范围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5、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地役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23)
一、受理的范围
地役权首次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地役权合同》(注:合同中应明确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②供役地和需役的位置、宗地号、土地证书号;③利用目的和方法;④利用期限;⑤费用及支付方式;⑥解决争议的方法。
4、涉及司法或仲裁的,提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1份。
5、供役方与需役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界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7、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地役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24)
一、受理的范围
地役权转移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地役权合同》(注:合同中应明确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②供役地和需役的位置、宗地号、土地证书号;③利用目的和方法;④利用期限;⑤费用及支付方式;⑥解决争议的方法。
4、涉及司法或仲裁的,提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1份。
5、供役方与需役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6、地役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界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8、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地役权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书(25)
一、受理的范围
地役权变更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地役权合同》(注:合同中应明确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②供役地和需役的位置、宗地号、土地证书号;③利用目的和方法;④利用期限;⑤费用及支付方式;⑥解决争议的方法。
4、涉及司法或仲裁的,提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1份。
5、供役方与需役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6、地役权发生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界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8、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地役权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书(26)
一、受理的范围
地役权注销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需供役地及需役地双方共同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2)注销证明;
(3)涉及司法或仲裁的,提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27)
一、受理的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正在建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抵押双方资格确认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5)属金融机构的,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融许可证》;属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的,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4、《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5、抵押物清单。
6、证明不动产价值的材料(抵押双方协商确认的不动产价值确认书,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7、处于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期间的,须提供预告登记权利人或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办理抵押登记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8、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28)
一、受理的范围
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抵押双方资格确认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4、不动产登记证明。
5、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6、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
7、抵押物清单。
8、证明不动产价值的材料(抵押双方协商确认的不动产价值确认书,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9、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书(29)
一、受理的范围
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登记时间发生变更。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抵押双方资格确认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4、不动产登记证明。
5、一般抵押权变更的证明(原件1份)。
6、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书(30)
一、受理的范围
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抵押双方资格确认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4、不动产登记证明。
5、主债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6、涉及司法或仲裁的,提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31)
一、受理的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抵押双方资格确认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5)属金融机构的,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融许可证》;属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的,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4、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基础关系证明等。
5、抵押物清单。
6、证明不动产价值的材料(抵押双方协商确认的不动产价值确认书,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8、处于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期间的,须提供预告登记权利人或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9、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32)
一、受理的范围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抵押双方资格确认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4、不动产登记证明。
5、部分债权转移的证明。
6、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证明。
7、抵押物清单。
8、证明不动产价值的材料(抵押双方协商确认的不动产价值确认书,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9、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一、受理的范围
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登记时间发生变更。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抵押双方资格确认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4、不动产登记证明。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原件1份)。
7、抵押物清单。
8、证明不动产价值的材料(抵押双方协商确认的不动产价值确认书,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9、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书(34)
一、受理的范围
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抵押双方资格确认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4、不动产登记证明。
5、最高额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6、涉及司法或仲裁的,提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一次性告知书(35)
一、受理的范围
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抵押双方资格确认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5)属金融机构的,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融许可证》;属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的,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一次性告知书(36)
一、受理的范围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包括权籍调查表、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界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7、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一次性告知书(37)
一、受理的范围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1份);
5、当事人关于预告的约定;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界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7、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不动产注销预告登记一次性告知书(38)
一、受理的范围
不动产注销预告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证明材料。
5、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不动产权更正登记一次性告知书(39)
一、受理的范围
不动产权更正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5、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6、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界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8、登簿前进行公告的证明材料。
9、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不动产异议登记一次性告知书(40)
一、受理的范围
不动产权异议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异议登记证明材料;
(1)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2)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界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5、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不动产查封登记一次性告知书(41)
一、受理的范围
不动产权查封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证。
4、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5、《民事裁定书》(原件1份)。
6、涉及分割查封的,由法院出具查封分割范围图(原件1份) 。
7、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不动产查封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书(42)
一、受理的范围
不动产权查封注销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证。
4、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
5、《民事裁定书》(原件1份) 。
6、涉及分割查封的,由法院出具查封分割范围图,原件1份 。
7、其他必要材料。
五、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投诉电话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住房用地分摊登记/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43)
一、受理的范围
住房用地分摊登记/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材料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资质证,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业主的身份证,如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委托书(业主出具: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商品房产权证有关手续;开发公司出具:委托本公司某人办理商品房产权证有关手续)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规划部门审批资料(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规划平面图等)。
5、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合格备案表(含规划验收、防雷及消防等)。
6、发改局立备案材料或政府有关文件。
7、出让合同、出让金票据。
8、售房单位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
9、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10、原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
11、用地分摊情况一览表。
12、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13、销售不动产发票及契税完税证。
14、房屋档案查询证明。
15、如商品房已经办理按揭,要按揭银行批准办证及由谁领证的证明。
16、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80元/件。
2、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不动产遗失补证登记一次性告知书(44)
一、受理的范围
不动产权遗失补证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遗失补证申请书。需说明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事实及原因,并承诺因为证书遗失所产生的所有民事纠纷及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自负。
4、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如梧州日报等,公告期满15个工作日后),须提供整版报纸原件1份;(应由申请人到市国土资源档案室查阅登记档案,凭查阅结果到报社登载遗失声明)。
5、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拿《遗失补办公告》到被遗失不动产门口张贴,满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再由申请人将张贴情况拍照后经社区确认并将公告原件送回不动产登记中心后方可办理。
6、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办理书面证明,原件1份。
7、涉及查封的,应当提供查封法院出具的同意办理该项业务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8、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界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9、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不动产具体项目竣工换证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45)
一、受理的范围
不动产具体项目竣工换证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3、要求换证的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
4、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最新总平图,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个人的不需提供)。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6、不动产为单位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1份;
不动产为个人的,提供《私有房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竣工备案表》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位置图;
8、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办理竣工换证的书面证明,原件1份;
9、已办理查封登记的,须提供查封法院同意办理竣工换证的书面证明,原件1份;
10、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界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11、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办理地点: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夏秋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冬春季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4-8229116
投诉电话:0774-8222536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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