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admin 4个月前 (01-09) 新闻中心 110 0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19年和2021年进行了修订,规定了新的征地补偿程序和标准,为落实上位法,结合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实际情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31日

  联系人:贾工

  电话:027-84751470

  电子邮箱:1213374389@qq.com

   

  武汉经开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21日             

  附件: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草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地域范围除经开区外,还包含我区与汉阳区、蔡甸区的插花地,省劳改农场(东荆)范围内用地、一冶农场(湘口)范围内用地及其他飞地等。

  第三条〔工作机制与职责分工〕

  经开区管委会受蔡甸区、汉南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经开区托管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集体土地征收部门,负责对全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

  各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作为征收服务单位,征收服务单位从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辅助性事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征收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征收服务单位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社、住建、城管执法、审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民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包括项目工作经费和征收代办费,按不超过征收总费用的2%计取,依审计结果据实结算。工作经费用于日常办公、协调、信访调处、维稳、征收代办等相关工作。

  调查、测绘、评估、审计、法务、公证等其他第三方服务经费按行业取费标准计取。

   

  第二章 征收工作程序

  第五条〔征地预公告〕

  (一)发布公告。征地范围依法确定后,区政府(征收部门)负责编制《土地征收预公告》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及现场同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暂停办理事项。公告发布后,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农业农村、规划、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暂停办理下列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和暂停办理范围: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审批手续;

  2.土地和房屋的分割、买卖、互换、抵押、改变用途等事项审批及相关不动产登记;

  3.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注册地址设立、变更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

  4.户口的迁入、分户;

  5.调整农业产业结构;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各街道办事处。

  暂停办理有关事项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第五条第二款所列事项的,房屋征收时不予认定。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房屋、抢购的设施设备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六条〔征收调查〕街道办事处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调查。

  (一)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被征地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由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土地、房屋面积需要测绘的,实施部门应委托专业测绘单位进行实地勘测。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应当查明被征地农民身份、年龄、户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状态、是否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等情况,具体按照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征收准备工作〕

  (一)街道办事处结合项目征收实际,组织村委会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范围包含多个村集体的,应组织涉及的村集体共同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征收部门审核后由街道办事处报区政府批准。

  (二)区政府批准后,征收部门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现场发布。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10日内,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委会就征地相关事宜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会议记录或者纪要。

  (四)过半数被征地的权利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征收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征收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

  (五)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补偿登记工作。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告结果为准。街道办事处应将结果交相关被征地权利人签字确定,被征地权利人不能亲自确认的,可以委托他人确认;如被征地权利人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街道办事处可以邀请村委会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具体情况,并在调查结果上载明具体情况,征收实施单位、村委会签名或盖章后将调查结果公证,同时将调查结果留在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六)签订协议。街道办事处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腾退期限,不得早于区政府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时间。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在申请征收土地时作出书面情况说明,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采取何种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0%,未签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

  第八条〔征收报批工作〕

  (一)征收部门负责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手续,及时向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逐级提出土地征收申请。

  (二)收到征收集体土地批文15个工作日内,由区政府(征收部门)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的街道(农场)、村(队)、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征收土地公告期满未签协议的,街道办事处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提出对被征地权利人的具体补偿方案,明确对被征地权利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等,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答复期限内,街道办事处就具体补偿方案组织与被征地权利人进行协调。答复期限届满,被征地权利人未作出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报请区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四)补偿费用支付、办理移交和注销。补偿到位后,被征地权利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将《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等不动产权证及其他相关产权资料原件全部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并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等手续。未按协议约定腾退土地和房屋的,征收部门向区政府申请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五)未达成协议。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征地征收的房屋存在权属纠纷或者产权不明情况的,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预留相应的产权调换房源和补偿安置费用,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实施补偿安置,拒绝接受征地及房屋补偿安置的,征收部门应当将货币补偿资金以专户存储的方式予以保管或者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同时预留产权调换房。

  (六)强制执行。被征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地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并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由区政府(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催告被征地权利人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征收完毕确认〕征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完成后,街道办事处向区征收部门提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实施情况说明、实施征地及房屋补偿安置的有关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经核实征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到位的,征收部门办理征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完毕确认,征收完毕确认书办结后土地移交至土地储备交易机构,负责日常管护工作。

  第三章  征收补偿管理

  第十条〔征收补偿范围确定〕 征收补偿范围由征收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补偿对象认定〕

  (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

  (二)村集体所有的机动地;

  (三)有合法手续的房屋;

  (四)无合法手续但为本村村民唯一宅基地上的房屋(由街道办事处认定);

  第十二条〔补偿方式〕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利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征收非住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可按不同用途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结算差价。

  第十三条〔补偿内容与标准〕

  (一)征收土地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为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标准按照《武汉市被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四)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称征地房屋)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安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符合国家、省、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政策的房屋建筑面积。

  属于违法建筑(一般违法建筑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认定,重大违法建筑由规划局负责认定)、超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补偿面积按《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计算。

  (五)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其标准按照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并单独列支。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机构由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评估时点为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第十五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激励政策〕对提前完成征收工作任务的征收实施单位在年度考评中按重点工作给予加分奖励。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征收部门负责建立征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档案管理制度,将下列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一)测绘、评估、审计机构选择及确定材料;

  (二)土地与房屋现状调查、养老保险调查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

  (三)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涉及的公告与听证、征收土地公告等材料;

  (四)补偿安置协议及履行协议的相关材料;

  (五)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报批材料;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材料;

  (七)其它有关材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征收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征地征收补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此细则执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征收实施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如遇部门职能或相关政策调整再作适当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 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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